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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狗咬狗”是意外事件,还是侵权之诉?看这里↑↑

天津高法 2022-12-23


近日

北辰法院

妥善审结一起

因狗咬狗引发的

财产损害赔偿纠纷


案情介绍

      霍某饲养了一只宠物博美狗,在户外遛狗途中,博美狗被一只黑色细犬咬伤。 

      

      霍某将博美狗送至宠物医院治疗,后将黑色细犬的主人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医疗费用。

立案后

北辰法院北仓法庭

法官李飞开庭审理了此案

庭审过程中

黑色细犬主人

提出现场有两只黑狗

不能证明是自家的狗咬伤原告的宠物狗

经办案法官悉心审理

最终还原了事实真相


案件事实

      某日早上7时许,霍某牵绳遛自家博美狗时,一只未办理养犬登记的黑色细犬自附近的厂区窜出,将博美狗咬成重伤,连续治疗35天,花费治疗费近万元。 


      

      细狗主人王某多次强调,事发时自己不在现场,而监控视频中出现两只黑狗,霍某无故认定是自家的狗咬伤原告的宠物狗理由不充分,因此拒绝赔偿。


办案法官

反反复复查看监控视频

发现事发现场的确有的两只黑狗

颜色、大小几无差别

只是体态特征却不尽相同

经过认真比对

咬伤博美狗的黑色细犬

尖脸、细腰、细尾

完全符合王某饲养的细狗特征


     

      

      结合向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,承办法官依法认定王某系黑色细犬的饲养人。


      故判决王某赔偿原告霍某治疗宠物狗医疗费9058元


      一审判决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。




一纸判决背后

凝结了法官的巧辨细思

经过深入调查大量案件事实

最终还原了案件真相

使双方当事人口服心服

   

    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,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”。
      根据我市颁行的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规定,“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,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,并处五千元罚款,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,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没收犬只。”


在此提醒大家

请爱护宠物

文明养犬










END








来源:北辰法院 | 制作:郝竹然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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